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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平台官网’继承有哪些类别?

发布时间:2023-12-11 点击量:492
本文摘要:承继有哪些类别?

承继有哪些类别?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必要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承继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展开财产继承的一种承继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转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转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并未成立遗嘱继承或个人财产,也没个人财产抚养协议的;全部违宪或部分违宪遗嘱所牵涉到的遗产;遗嘱并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不受遗赠人退出承继或不受个人财产;遗嘱继承人失去继承权;遗嘱继承人、不受遗赠人迟至遗嘱人丧生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未婚、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承继:第一顺序:未婚、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继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承继。没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承继。从被继承人丧生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宣告正式成立。

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明确提出承继遗产,均可在遗产拆分前具体回应退出继承权。并未不作指明退出的,则视作配置文件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蓄意推迟,造成继承权无法构建时,主张拆分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明确提出承继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皆为被告。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登录承继,是法定继承的平面。

是所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认其个人财产在其丧生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登录遗嘱继续执行人。

”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不道德及遗嘱内容展开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需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留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理应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其中一人代书,标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

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认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视频的形式,确认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到场,并将其亲眼的情况展开录音、视频。

完了后,不应将录音、视频内容报废,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亲笔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不妙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议定遗嘱的不道德。

口头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亲眼。危急情况中止后,遗嘱人需要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违宪。

由于法律并不容许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认同公民随时转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会不存在多份遗嘱共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有所不同形式而立有数份内容违背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而立公证遗嘱不尽相同;没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不尽相同。” 遗嘱中所确认的继承人迟至被继承人丧生的,该遗嘱宣告过热。

在继承人丧生后,遗嘱中所牵涉到的遗产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承继”。是所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迟至被继承人丧生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换其父母的承继顺序承继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成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有误实际存活,若继承人迟至被继承人丧生,似乎无法行使承继权利。为了确保迟至被继承人丧生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成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迟至被继承人丧生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不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限于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迟至被继承人丧生的子女。代位继承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再次发生,必需有被继承人的子女迟至被继承人丧生的法律事实。

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还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时隔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丧生,还包括民法所牵涉到的大自然丧生和被宣告丧生。2.代位继承人必需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代位继承不不受辈数容许。3.代位继承人一般不能获得被代位人不应承继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替换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需具备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早已失去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限于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需以立遗嘱人丧生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迟至立遗嘱人丧生的情况下,遗嘱违宪。代位继承权的构建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迟至被继承人丧生。

必须留意的是,代位继承某种程度限于于胎儿的保有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有份是完全一致的。并转承继 并转承继,又称作再行承继、倒数承继,它是指继承人在承继开始后、遗产拆分前丧生,其不应承继的遗产并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承继的制度。实际拒绝接受遗产的已丧生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之为 为并转继承人;已丧生的继承人称作被并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承继开始后,继承人没回应退出承继,并于遗产拆分前丧生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利移往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并转承继的规定,不光限于于法定继承,还限于于遗嘱继承,以及个人财产。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承继开始后,不受遗赠人回应拒绝接受个人财产,并于遗产拆分前丧生的,其拒绝接受个人财产的权利移往给他的继承人。

” 由于并转承继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丧生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更容易混淆。其区别主要展现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限于的条件与时间有所不同。并转承继限于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丧生,并未实际获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限于的前提是继承人迟至被继承人丧生,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2.两者限于承继的范围有所不同。

并转承继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再次发生在遗嘱继承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抚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不能限于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限于的主体有所不同。被并转继承人为拥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不受遗赠人;拥有并转继承权的人,一般来说都是被并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不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客体有所不同。并转承继的客体为被并转继承人没能分给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人无法获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承继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并转承继衍生出有两个层次的遗产继受关系,并转继承人所承继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不会再次发生其承继被继承人承继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则是单一的遗产继受关系,代位继承人替换被继承人所承继的,只是被继承人承继的权利义务。

6.两者不应承继份额的归属于有所不同。并转承继中可再次发生被并转继承人的应承继份额归其未婚共计的情形;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望的应继份则皆归代位人,不再次发生与被代位人的未婚共计问题。在并转承继中,并转继承人的未婚可主张拆分已丧生的并转继承人不应承继的份额。而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任何一方依法不应拥有继承权而并未开始拆分的,未婚则无权主张分配遗产。

个人财产 所谓个人财产,就是指公民通过成立遗嘱,将其个人所享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丧生后使用权赠送给国家、集体的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道德。《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个人财产给予不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减免其财产义务。公民议定个人财产时,可以对个人财产附加条件,也即可以拒绝不受遗赠人遵守某种义务。

但该可选的义务并不是个人财产的对价,也无法多达不受遗赠人扣除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个人财产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不受遗赠人应该履行义务。没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催促,人民法院可以中止他拒绝接受遗产的权利。

” 此外,个人财产的成立应该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有适当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于后将沦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该保有承继份额。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予给婚外情人的个人财产不予撤消,主要基于该个人财产不道德违反社会公序良谓原则而归入违宪。

在个人财产合法有效地的情况下,不受个人财产不应在告诉该个人财产的两个月内大力向个人财产继续执行人主张拒绝接受个人财产。没继续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扰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证实该个人财产的效力并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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